旅行社強迫購物將被停業
2012-8-28 14:00:00 來源:三秦都市報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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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根據會議通過的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
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出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游法草案還對導游索取小費作出法律責任規定。草案指出,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行社不得“零負團費”攬客
針對“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等問題,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承擔退貨、退還費用的責任,但旅游者所購商品已損毀、變質或者腐爛的除外”。
針對旅游者維權困難,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
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半年公布
草案指出,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草案還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游覽項目。
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民
訴法12000元以下民事案只審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昨進行第三次審議。三審除對惡意訴訟的被侵害人規定了救濟制度外,還適當延長了舉證期限。
草案還將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的門檻,由二審稿規定的1萬元,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三審稿規定的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
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鑒定擬定為醫學鑒定
《精神衛生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將“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明確精神障礙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
環保法公民有權向政府申請環境信息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草案將現行環保法對政府責任的一條原則性規定擴展為“監督檢查”一章,并規定公民有權向有關政府和部門申請環境信息。
根據昨天進行審議的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草案同時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編輯: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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