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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文明旅游長效工作機制,國家旅游局依法制訂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即日施行,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工作同時開展。
根據這一辦法,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算起。
根據辦法,游客不文明行為指旅游活動中因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而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門要通報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通報。
辦法指出,被記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答復。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司政洋